2025年8月8日 智財法院-案例分析彙整

標題 | 商標案1.判例分析:「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 (The Polo/Lauren Company, L.P.)」商標侵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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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商標識別性毀損 2025-07-01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57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侵權不成立
其他引用法條:公平交易法第25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被告捷鑫公司使用「POLO RALPH LAUREN」字樣雖為商標之使用,惟因權利耗盡原則,原告不得向被告捷鑫公司主張系爭商標之商標權;又被告捷鑫公司為平行輸入商,販售原告生產、製造之商品,並無減損該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亦不該當商標法第70條第1款視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另被告捷鑫公司為舉證附表二所示之行為,係以積極行為使人誤認係原告或其代理商銷售之商品,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且顯失公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顯失公平之行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並得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
第014類:「貴重金屬及其合金;貴重金屬徽章,貴重金屬錠,貴重金屬盒及貴重金屬箱,鍍有貴重金屬之首飾,金幣,銀幣,隨身之小飾物(珠寶飾品),貴重金屬絲線,半寶石,貴重金屬帽飾品,袖扣,領帶夾,領針,珠寶裝飾品,貴重金屬別針飾品,鑰匙圈(隨身之小飾物),貴重金屬鞋飾品,細銀絲,人造珠寶,首飾,寶石;鐘錶及計時儀器。」商品
第018類:「皮革製品,即公事箱,背包,海灘袋,公事包,手杖,名片皮夾,手提袋,鑰匙包,皮製肩帶,遮陽傘,袖珍皮夾,錢包,錢袋,書袋,書包,背袋,購物袋,手提箱,旅行用服裝袋,大型女用手提袋,旅行箱,手提旅行箱,傘,皮夾。」商品
第025類:「男、女及兒童衣服,靴鞋及帽子。」商品 第035類:「男、女及兒童衣服、靴鞋、帽子、服飾配件及室內裝設品零售店服務及線上銷售服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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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專利案2.判例分析:公告號第I741026號「多鹵化鋅酞青素顏料及於像素部具有其之濾色器」專利舉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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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系爭專利請求項不具進步性 2025-07-02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67號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專利請求項不具進步性
其他引用法條:審理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
系爭專利限定之離子強度比範圍(0.5~0.85)相當於自先前技術選出特定數值範圍。由於原告未證明所限定之離子強度比參數值端點具有臨界性,即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發明整體」相較先前技術(如:「系爭專利離子強度比下限值0.5之發明」相較「證據5實施例1、2(離子強度比約為0)者」)產生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則欠缺「肯定進步性因素」,故證據2及證據5之組合足以成立「否定進步性因素」。證據2、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3以引用記載形式記載請求項1,所請為「一種濾色器,於像素部具有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多鹵化鋅酞青素」。
㈡承前所述,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證據2、5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又證據5說明書記載在綠色像素部含有該等多鹵化鋅酞青素顏料組成物、能實現高亮度及更接近理想的RGB色彩再現範圍的彩色濾光片,證據2請求項9至10揭示彩色濾光片,其像素係在基板上使用顏料分散油墨所形成,而該顏料分散油墨包含含有氯化溴化酞青素骨架之化合物的組成物。因此,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5之組合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發明。經整體技術特徵比對,證據2、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被告所為上開系爭專利請求項舉發成立之處分,即屬合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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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專利案3.判例分析:第I718116號「具有變異剛性的自行車豎管」發明專利侵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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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系爭專利部分請求項不具進步性 2025-07-03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專利侵權成立
其他引用法條:審理法第16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本件系爭產品1、2雖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7至16、21至25、27至36、41、50至56、64、65之文義範圍,惟因被上訴人所提乙證1、24之組合及乙證1、24、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7至16、21至25、27至36、41、50至56、64、65不具進步性,則系爭專利前揭請求項即有應撤銷之原因,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自不得於本件民事訴訟中對被上訴人主張權利。從而,上訴人依專利法第96條第1、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即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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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專利案4.判例分析:新型第M640200號「用於太陽能板之踩踏板」發明專利舉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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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落入系爭專利之核准延長範圍 2025-07-10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判決
判決結果:侵害系爭專利舉發不成立
其他引用法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因此,被告為「請求項1至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並非合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未洽。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准許。另原告指摘被告審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審定理由引入參加人未提出之理由,被告未通知專利權人即原告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乙節,請被告於重新進行審定程序時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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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商標案5.判例分析:「凱仕KISS」商標廢止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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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系爭商標三年未使用 2025-07-10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66號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廢止成立
原告所提出之事證不足以認定其於申請廢止日前三年內有使用系爭商標於指定「餐廳、咖啡廳、酒吧、飯店、賓館、旅館、啤酒屋」服務之事實,且其未使用系爭商標並無正當事由,故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
第43類「餐廳、咖啡廳、酒吧、飯店、賓館、汽車旅館、旅行社等餐旅業務之服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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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商標案6.判例分析: 第01950051號「小樹食堂」商標侵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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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商標文字識別性不足 2025-07-11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 據爭商標被告侵權不成立
系爭商標之「小樹」為常見中文詞語,非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性質,屬於比喻性用語,以喚起自然清新形象;「食堂」為描述性用語,直接指稱提供餐飲場所。「小樹」加「食堂」組合,非完全通用名稱,亦非高度創新詞組,係以習見事物內容之任意性商標,其識別性較創意性商標為弱。又原告未提出系爭商標具有高知名度,使消費者看到「小樹」二字會聯想到係原告之品牌事實之證明。原告之系爭商標識別性弱,被告之據爭商標與系爭商標圖樣近似程度低,兩商標指定使用類別雖部分類似,但不致使消費者混淆誤認,被告使用其註冊商標之行為,自不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3款規定。從而,原告依商標法第69條第1、2、3項規定,請求防止、排除被告侵害系爭商標,並回收或銷毀使用據爭商標或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標及圖樣之商品及賠償損害,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第030類 「茶葉飲料、咖啡飲料、調味醬、布丁、包子、便當、麵條。 」商品
第043類 「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冰果店、茶藝館、火鍋店、咖啡廳、啤酒屋、酒吧、飯店、自助餐廳、流動咖啡餐車、流動飲食攤、小吃攤、泡沫紅茶店、餐廳、速食店、日本料理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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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專利案7.判例分析:第558970號「救護警報系統」新型專利排除侵害專利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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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系爭專利請求項不具新穎性 2025-07-15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設計專利權排除侵權不成立
其他引用法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被告提出之乙證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12-16不具新穎性,乙證4、乙證5、乙證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19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事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對被告主張專利權。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58條第1項、第2項、第96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及除去與防止被告對系爭專利權之侵害,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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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設計專利案8.判例分析:第D219201號「布丁捲模具」設計專利確認申請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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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設計專利實體審查2.2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 2025-07-16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設計專利申請權成立
系爭布丁條盤「數量多寡及排列方式」為「純功能性特徵」,並不屬於設計審究範圍。按物品造形,指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等外觀所構成的設計。若物品造形全然取決於功能性考量而無任何創作空間可進行視覺性外觀的創作者,即為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例如螺栓與螺帽之螺牙、鎖孔與鑰匙條之刻槽及齒槽等,由於該物品造形僅取決於另一習知物品必然匹配(must-fit)部分之基本形狀,其整體設計僅係為連結或裝配於其他習知物品所產生之必然的創作結果,而無任何的創作思想融入者,應認定為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而不得准予設計專利。被上訴人本件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上訴人稱蕭克仁僅將上訴人對系爭專利「螺旋凹槽及凸出」新穎特徵之設計發想轉達予金元福公司,金元福公司再開設出與該「螺旋狀布丁條」實物如出一轍之模具,其金元福公司欲宣稱蕭克仁不存在任何設計發想及創作貢獻。惟上訴人自承創達公司採購人員與被上訴人接洽時僅簡要口頭告知採購需求,而布丁條盤螺旋態樣具有多種變化,上訴人並未提出告知蕭克仁布丁條盤「每一螺旋主要有4圈螺紋」之具體技藝特徵,參之證人陳強治前揭證言,系爭布丁條盤設計係蕭克仁將其構想告知金元福業務人員,由業務人員將蕭克仁構想告知繪圖部的同仁,再由繪圖部同仁畫出圖形交給蕭克仁確認,經過六次修改才決定螺旋狀的形狀,顯見蕭克仁參與設計完成螺旋狀的形狀,對系爭專利之螺旋狀的形狀設計特徵具有具體且實質之貢獻,蕭克仁為系爭專利之設計人,取得系爭專利申請權,蕭克仁可將系爭專利申請權讓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其為系爭專利申請權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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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專利案9.判例分析:第I566564號「虛實身分驗證電路、系統及電子消費方法」發明專利侵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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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系爭專利部分請求項不具進步性 2025-07-18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專利權排除侵權不成立
其他引用法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8之文義及均等範圍。乙證2、3之組合及乙證2、4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8不具進步性,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以系爭專利對被告主張權利。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防止、排除被告侵害系爭專利,並將流通至市面上之系爭產品予以刪除,及依同法第96條第2項、第9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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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商標案10.判例分析: 第02186533號「健康時刻」商標異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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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商標識別性不足/商標惡意搶先註冊 2025-07-23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67號判決
判決結果: 系爭商標不予以註冊
系爭商標係由單純中文「健康時刻」所構成;據以異議商標亦由單純中文「健康時刻」所構成。二者商標相較,均有相同之中文「健康時刻」,於外觀、讀音及觀念均相彷彿,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異時異地隔離整體觀察及實際交易連貫唱呼之際,不易區辨,應屬近似程度極高之商標。系爭商標商品與原告據以異議商標商品同時陳列於同一銷售管道,甚至可能知悉「健康時刻」商標之商標權人姜勝獻已身故,遂趁商標權利未定之際,搶先註冊並提出廢止申請,顯有仿襲惡意,屬於權利濫用行為,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
第 31 類「 動物飼料、狗飼料、貓飼料、飼料用乾草、果渣、狗餅乾、動物食品、寵物食品、動物食用穀物、飼料用稻草、寵物飲料、供寵物便溺用香味沙、供寵物便溺用紙製沙、供動物便溺或睡臥用稻草、貓砂、動物便溺用貓砂、家畜動物用墊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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