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1日 智財法院-案例分析彙整

標題 | 商標案1.判例分析:「愛GO票」商標侵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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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形、音、義皆近似 2025-06-06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侵權仍成立
其他引用法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系爭商標係由「
第35類「市場調查、網路購物。」服務 第38類「提供新聞報導之服務、線上資訊傳輸、資料串流傳輸、數位檔案傳送、提供線上論壇、電信傳輸。」服務 第41類「音樂演奏、歌劇演出、話劇演出、現場演奏、現場表演、藝人表演服務、劇院演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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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商標案2.判例分析:「藍鵲」商標侵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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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外觀、讀音與觀念高度近似 2025-06-06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標誌侵害原告之系爭商標成立
系爭商標之「趣兒Chill:藍鵲菲菲」、「藍鵲菲菲」、「趣兒藍鵲菲菲」等字樣於招牌、旗幟、桌椅、露營車鈑金、卡片、餐券、文宣、圓盤、毛巾、被單、杯子、風箏等,刻意放大「藍鵲菲菲」字樣,且以特殊設計字體及配色,令消費者一望即與被告提供之餐飲及露營住宿等服務建立聯想,構成商標法第5條第1項第3、4款所定之商標使用情形,侵害系爭商標。「藍鵲菲菲」等字樣,與系爭商標「藍鵲」圖樣比較如附圖所示,系爭標誌較明顯部分即在「藍鵲」二字,外觀相仿,而「藍鵲菲菲」與「藍鵲」之讀音相同,兩者使用於露營住宿休閒產業,既有「藍鵲」字樣,在觀念上亦屬近似,因兩者外觀、讀音與觀念高度近似,被告將系爭標誌登載在廣告宣傳、網頁及社群媒體;又自消費者角度,整體觀察系爭標誌與系爭商標之圖樣近似,均使用於露營住宿休閒產業,是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兩者之服務為同一來源系列商品,或誤認二商標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是應認被告使用系爭標誌侵害原告之系爭商標。
第43類「餐廳、旅館、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茶藝館、火鍋店、飯店、自助餐廳、備辦雞尾酒會、備辦宴席、點心吧、外燴、伙食包辦、流動飲食攤、快餐車、小吃攤、速食店、早餐店、拉麵店、日本料理店、燒烤店、牛排館、涮涮鍋店、素食餐廳、提供餐飲服務、備辦餐飲、賓館、汽車旅館、供膳宿旅館、代預訂旅館、旅館預約、臨時住宿租賃、觀光客住所、預訂臨時住宿、民宿、提供膳宿處、旅社、桌子椅子桌布及玻璃器皿出租、展覽會場出租、會場出租、會議室出租、提供露營住宿設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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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商標案3.判例分析:「渡邊」商標異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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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文字整體近似 2025-06-11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64號判決判決結果: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系爭商標係由中文「渡邊」所構成,與據爭商標相較,二者文字部分,首字相同,後者「邉」字為前者「邊」字之異體字,僅小部分「口」、「方」不同之差異,二商標予人之整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屬高度近似之商標。又二商標指定使用之服務,與據爭商標先使用之日本料理店服務相較,應屬同一或高度類似之服務。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所定情形,亦未經參加人同意申請,故被告所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第43類之「飲食店;小吃店;火鍋店;啤酒屋;飯店;自助餐廳;備辦雞尾酒會;備辦宴席;點心吧;外燴;伙食包辦;流動飲食攤;快餐車;小吃攤;餐廳;學校工廠之附設餐廳;速食店;早餐店;漢堡店;牛肉麵店;拉麵店;日本料理店;燒烤店;牛排館;涮涮鍋店;素食餐廳;提供餐飲服務;備辦餐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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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專利案4.判例分析:申請第I259086號「適合肌肉內注射之醫藥調配物」發明專利侵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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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落入系爭專利之核准延長範圍 2025-06-11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侵害系爭專利權不成立
其他引用法條:專利法第5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系爭學名藥品未落入系爭專利之核准延長文義範圍,自無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情事。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先位聲明請求被告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系爭學名藥品;備位聲明前段為被告不得直接、或間接宣傳、推廣、進藥、投標或教示系爭學名藥品使用於系爭專利延長範圍適應症;後段則為被告應以書面告知其擬宣傳、推廣、進藥、投標之醫療院所於系爭專利到期日前,不得將系爭學名藥品使用於系爭專利延長範圍適應症,並請醫療院所於處方用藥系統註記該告知事項,否則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系爭學名藥品,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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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專利案5.判例分析:申請第M609542號「防颱捲門之門片及門片組結構」新型專利舉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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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系爭專利請求項組合不具進步性 2025-06-11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專利原舉發不成立 其他引用法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2條、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4、5、7部分:經整體技術特徵比對,原告所提之證據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4、5、7不具進步性,則被告未及審酌原告所提之新證據及參加人所為之更正,而為上開請求項舉發不成立之審定,訴願決定未及糾正,而維持原處分,惟依原告於本件起訴後所提新證據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上開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則原告據此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2、4、5、7舉發不成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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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專利案6.判例分析:申請第I273372號「壓力感測墊、床墊以及壓力感測裝置」專利案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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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系爭專利請求項組合不具進步性 2025-06-12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專利舉發不成立
系爭專利請求項20、21已記載明確,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9至12、16至19不具新穎性,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9至19、24至26不具進步性,證據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29至32不具進步性,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3至38不具進步性。從而,被告所為請求項1至6、9至22、24至27、29至38舉發不成立之原處分,符合法律規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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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專利外觀設計案7.判例分析:第D201918、D201919號「燈具的端蓋」設計專利系爭產品侵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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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違反公平交易法 2025-06-13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設計專利權侵權不成立
其他引用法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按設計專利的侵害比對,應先確定設計專利之專利權範圍,再比對、判斷確定後之專利權範圍與被控侵權對象(系爭產品)。確定設計專利之專利權範圍,係以圖式所揭露的內容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之文字,以正確認知圖式所呈現之「外觀」及其所應用之「物品」,合理確定其權利範圍。系爭產品1之整體外觀與系爭專利1已產生明顯區別,依普通消費者選購商品之觀點,其二者並不致產生混淆之視覺印象,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之外觀不相同亦不近似。綜上,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外觀並不相同或近似,故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1之專利權範圍。而系爭產品2之整體外觀與系爭專利2已產生明顯區別,依普通消費者選購商品之觀點,其二者並不致產生混淆之視覺印象,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2之外觀不相同亦不近似。綜上,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2外觀並不相同或近似,故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2之專利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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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專利案8.判例分析:第I745099號「自訂首頁功能捷徑裝置、方法及電腦程式產品」專利舉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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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日期 | 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5不具進步性 2025-06-19 |
判決號及判決結果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專利舉發成立
系爭專利請求項13為依附於請求項10之附屬項,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所有技術特徵,且進一步界定「其中,於產生與該看盤視圖及該顯示模式相關之該看盤視圖捷徑於該首頁視圖之步驟後,更變更該看盤視圖之該顯示模式為一另一顯示模式,接收對應該看盤視圖捷徑之一選取指令後,依據該另一顯示模式而產生該看盤視圖於該觸控螢幕」。由於附表6所示編號1至4之證據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其中證據2、3、4、5、6、7、甲證3、4、5、6皆未揭示其全部技術特徵,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3依附於請求項10,並進一步限定其技術特徵,故附表6所示編號5至8之證據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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